李小军、魏改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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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67号案件名称
李小军、魏改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小军;魏改变;林娟玲;李小军;林娟玲;魏改变;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867号澄城县XX社、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依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私下给付申请人澄城县XX社案件款68160.5元,申请人澄城县XX社向本院书面写出撤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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