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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军、魏改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5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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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867号
  • 案件名称

    李小军、魏改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军;魏改变;林娟玲;李小军;林娟玲;魏改变;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5执867号澄城县XX社、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林某某、魏某某逾期未履行该依据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澄城县XX社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某私下给付申请人澄城县XX社案件款68160.5元,申请人澄城县XX社向本院书面写出撤案申请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五条,现通知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5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7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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