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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利前、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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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3483号
  • 案件名称

    杨利前、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利前;魏宝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3483号原告:杨利前,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魏宝,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利前与被告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利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杨利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利前撤诉。审 判 长  赵 彧人民陪审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赵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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