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前、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9民初3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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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民初3483号案件名称
杨利前、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蔡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利前;魏宝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9民初3483号原告:杨利前,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魏宝,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杨利前与被告魏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利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杨利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利前撤诉。审 判 长 赵 彧人民陪审员 张明明人民陪审员 赵杰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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