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世胜、魏云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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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尹世胜、魏云福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世胜;魏云福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2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世胜,男,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惠水县人,户籍地:贵州省惠水县。被执行人:魏云福,男,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本院受理的尹世胜申请执行魏云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黔262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魏云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尹世胜劳务费116716元。因魏云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尹世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魏云福的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云福银行、支付宝、微信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胜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龙雪梅书 记 员 赵琪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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