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荣、郭维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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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392号案件名称
苏荣、郭维鑫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荣;郭维鑫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苏荣,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郭维鑫,女,汉族,1993年11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苏荣与被执行人郭维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维鑫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苏荣借款60000.00元、执行费800.00元。因被执行人郭维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郭维鑫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在2021年8月1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郭维鑫作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102民初49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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