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德、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703民初8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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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703民初873号案件名称
王成德、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成德;崔晓青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703民初873号原告:王成德,男,48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被告:崔晓青,男,48岁,汉族,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原告王成德与被告崔晓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成德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郑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雅薇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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