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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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成;李维民;郭久香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原告:张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告:李维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郭久香,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与被告李维民、郭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财产保全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杰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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