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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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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成、李维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成;李维民;郭久香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2765号之二原告:张成,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被告:李维民,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郭久香,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与被告李维民、郭久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78元,财产保全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韩彦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陈 杰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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