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春梅、张美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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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368号案件名称
全春梅、张美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全春梅;张美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368号原告:全春梅,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被告:张美娥,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春梅与被告张美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贵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春梅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全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宏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佰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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