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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春梅、张美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2民初2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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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2民初2368号
  • 案件名称

    全春梅、张美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陵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全春梅;张美娥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2民初2368号原告:全春梅,女,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陵县。被告:张美娥,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春梅与被告张美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全贵芹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全春梅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春梅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全春梅负担。审判员  李宏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佰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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