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军、孙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5民申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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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5民申85号案件名称
富军、孙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富军;孙丹案件缘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5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富军,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北斌,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丹,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江苏兆仕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睿,江苏兆仕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富军因与被申请人孙丹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民初28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富军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富军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军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广金审 判 员 赵 辉审 判 员 王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真真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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