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347号案件名称
汤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汤某某;李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汤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女,汉族。申请人汤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21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某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斌审判员 兰华群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凯希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长沙亚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舒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1执4573号 下一篇 宋元顶、黄日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3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