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永峰、常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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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660号案件名称
贺永峰、常学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贺永峰;常学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常学岗,男,1973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洛川县。被执行人贺永峰,男,1983年3月12日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学岗与被执行人贺永峰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陕0525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中,发现该判决书主文利息部分不明确,已提交澄城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5月26日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的(2021)陕0525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6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志 升审 判 员 王 海 杰审 判 员 郑 建 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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