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振振、商彦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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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835号案件名称
闫振振、商彦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闫振振;商彦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835号申请执行人:闫振振,男。被执行人:商彦忠,男。申请执行人闫振振与被执行人商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德县人民法院(2021)陕08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振振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商彦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商彦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无房产记信息,无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相关银行账号,无足额财产,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该银行账号零星存款。4、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商彦忠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石家庄车管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商彦忠名下冀A98Y13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马 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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