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奎友、唐先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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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609号案件名称
刘奎友、唐先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奎友;唐先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609号原告:刘奎友,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美娇,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爽,河北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先振,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刘奎友与唐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刘奎友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奎友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刘奎友负担。审判员 董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霍春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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