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航、包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5民初1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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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民初1408号案件名称
苏航、包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苏航;包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民初1408号 原告:包某,女性,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勉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包某。 被告:苏某,男性,1987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勉县村民,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苏某。本院在审理包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某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治 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汤 琳书 记 员 王 慧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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