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普祥、周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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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651号案件名称
周普祥、周翔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周普祥;周翔;景么宗;王春文;赵来生;唐际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651号申请执行人:周普祥,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周翔,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被执行人:景么宗,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被执行人:王春文,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执行人:赵来生,男,1954年12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被执行人:唐际亮,男,1964年6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申请执行人周普祥与被执行人周翔、景么宗、王春文、赵来生、唐际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普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普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1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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