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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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358号案件名称
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358号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金志伟,执行董事。 被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久,经理。 原告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蒙蒂塞诺国际家居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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