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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民、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1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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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民初2382号
  • 案件名称

    水建民、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渑池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水建民;何爱国;金传明;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1民初2382号原告:水建民,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爱国,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被告:金传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被告: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水建民与被告何爱国、金传明、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水建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建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水建民负担。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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