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建民、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21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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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水建民、何爱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水建民;何爱国;金传明;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21民初2382号原告:水建民,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云,三门峡市渑池县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爱国,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生。被告:金传明,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生。被告: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水建民与被告何爱国、金传明、扬州全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水建民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水建民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水建民负担。审判员 王留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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