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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恢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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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恢672号
  • 案件名称

    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长胜;尹传方;刘金玉;尹永生;尹作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恢672号申请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朝阳路34号。被执行人:刘长胜,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传方,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金玉,男,1972年6月13日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永生,男,1980年8月24日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作森,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教师,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2011)沂南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长胜、尹传方、刘金玉、尹永生、尹作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沂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杰书 记 员 高晓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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