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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剪、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0民终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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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民终1138号
  • 案件名称

    王剪、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剪;白海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10民终11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剪,女,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灯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海燕,女,1984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皓丞,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剪因与被上诉人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21)辽108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剪,被上诉人白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皓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剪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同为一个微信群的好友,后经群交流,被上诉人主动加上诉人为微信好友,并自称自己是北京一公司的老板,并经常在微信群内互动,在群内被称呼为“大姐”,自己也称群内帮助过很多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危机等等。2017年,上诉人因做观赏鱼买卖赔了很多钱,就在微信上与被上诉人聊起,想通过被上诉人的关系找到可以卖肾的地方,并通过卖肾行为偿还债务,被上诉人听了上诉人的述说,主动说:“让你别去卖肾了,我给你3万元钱解决目前的问题。”被上诉人当时就让上诉人给她一个账号,上诉人认为,可能真碰上好人了,也是没有其他的办法了,就给被上诉人发去了银行账号,被上诉人就于2017年6月18日给上诉人转过来3万元钱,上诉人也对被上诉人的爱心表示了接受与感谢。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转的行为就是对上诉人的同情与帮助,当时并未附加任何条件,是民事上的赠与行为。而且在之后的几年聊天中,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向上诉人提起此事,也没有找上诉人要过这笔赠与款项。后来因为被上诉人想让上诉人为她贷款,上诉人没有同意,后来双方就淡了,时间长了也就没有了联系。这才是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的原因。但被上诉人主张的此笔转款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没有事实依据,因为上诉人从来没有向被上诉人提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根本没有借贷的基础事实。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主张并不成立,双方就转款而言就是一次赠与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白海燕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白海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网友关系。2017年6月18日,原告通过尾号为4742中国工商银行卡向被告尾号为4585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款3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还款未果,诉至本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2017年6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0000元的事实无争议,原告主张该款为借款,被告主张该款是赠与款。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赠与的合同,根据双方陈述的转款经过、结合双方的关系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转款当时原、被告间达成了赠与及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故被告主张争议款项为赠与款的事实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原告向被告转款的事实及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所证明的主张还款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间达成借款合意及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被告王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海燕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预交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剪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白海燕提供了其向王剪转款的凭证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其借给王剪30000元及请求王剪偿还该款的事实。王剪主张双方不是借款法律关系,是赠予法律关系。王剪在本案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款项是赠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王剪偿还白海燕借款30000元,并无不当。王剪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上诉人王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军审 判 员  范丹丹审 判 员  白羽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孙丽杰书 记 员  杨 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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