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田志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8民初3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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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民初3125号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田志华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田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8民初312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负责人:孔秀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永辉,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理赔中心员工。被告:田志华,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群众,现住邢台市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宁晋县西凤街**负责人:林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建茹,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晋支公司、田志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牛英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贾永涛书 记 员 张保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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