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增奎、荆建林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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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10号案件名称
段增奎、荆建林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段增奎;荆建林;冯化英案件缘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10号原告:段增奎,男,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农民。被告:荆建林,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农民。被告:冯化英,女,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农民。原告段增奎与被告荆建林、冯化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增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吉 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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