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晓云、郝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4执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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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4执315号案件名称
庞晓云、郝武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怀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庞晓云;郝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4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庞晓云,女,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花园东巷29号1栋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郝武,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毛皂村。本院在执行庞晓云与郝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1、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少量余额及所有的车牌号为晋BPZ763五菱牌车辆,我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依法冻结,申请人因余额少、车辆旧,故不要求扣划、查封其余额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措施。3、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建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左国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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