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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刘雯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特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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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特623号
  • 案件名称

    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刘雯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刘雯雯
  • 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特623号申请人: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10号万科加州湾V派1栋3单元609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强,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晓敏,四川东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雯雯,女,199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申请人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协会)与被申请人刘雯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人力资源协会称,请求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1〕01046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刘雯雯于2020年6月17日与人力资源协会招聘人员开始微信联系,通过面试后,于6月22日正式上岗,后在6月24日签订了《实习人员协议书》明确了工作岗位和试用期时间。刘雯雯在仲裁阶段提交的《灵活用工人员合同》上载明的合同签订时间、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试用期起止时间均与事实不符,是刘雯雯出于不当目的恶意填写的。因人力资源协会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对仲裁法律程序的误解,没有及时参加2021年6月25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审理,仲裁委员会以错误的《灵活用工人员合同》和刘雯雯的虚假陈述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该仲裁裁决书依据的证据有误,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刘雯雯辩称,认可自2020年6月22日开始正式入职人力资源协会,但刘雯雯在人力资源协会处工作期间的应得的工资,人力资源协会都应当支付。经审查查明: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2日作出成劳人仲案〔2021〕01046号仲裁裁决:人力资源协会在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刘雯雯支付2020年6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14000元。本案审查过程中,人力资源协会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实习人员协议书》复印件及刘雯雯和人力资源协会工作人员王瑗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刘雯雯的实际入职时间是2020年6月22日,仲裁裁决依据的《灵活用工人员合同》是刘雯雯的领导阴红在事后补的合同,是虚假的。刘雯雯质证称,不认可《实习人员协议书》,刘雯雯从未签署过该协议书,认可刘雯雯的实际入职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但人力资源协会在《灵活用工人员合同》上盖章确认了刘雯雯的入职时间为2020年6月2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刘雯雯自认其入职人力资源协会的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该事实与其在仲裁阶段提交的《灵活用工人员合同》载明的入职时间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力资源协会主张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案〔2021〕01046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成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小华审 判 员 滕 洁审 判 员 张艳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琼琳书 记 员 卢冠乔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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