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玺廷、崔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129民初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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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民初1479号案件名称
张玺廷、崔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玺廷;崔万春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129民初1479号原告:张玺廷,男,196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铜敏,延寿县寿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万春,男,1973年12月2日生,朝鲜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张玺廷诉被告崔万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玺廷于2021年9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玺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玺廷撤诉。案件受理费270.50元,由张玺廷负担。审判员 汪彦昆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新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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