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争光、柳会敏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7执保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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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7执保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争光、柳会敏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马争光;柳会敏;韩文明;毛雪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7执保544号之一申请人:马争光,男,回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柳会敏,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韩文明,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申请人:毛雪华,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关于马争光申请柳会敏、韩文明、毛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保全标的1000000元,已冻结被申请人柳会敏中国工商银行17×××10存款74.17元,本次所保全的银行存款为余额冻结。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韩文明名下登记的位于恒大御景9号楼1单元9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71、位于万城嘉年华2号楼1-2层136号、137号商铺两套,不动产权证号:20××77、20××91,已轮候查封被申请人柳会敏名下位于郑州市,不动产权证号:07××95号、07××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太康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7民初5400号民事裁定书已保全完毕,应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安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文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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