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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1民初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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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1民初2134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1民初2134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在临夏市南龙西路经营饲料铺,被告在家搞养殖业。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12月3日,被告分次在原告店内购买饲料,并在购货清单上签了字,经结算货款共计1212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原告给付了5000元,同年12月23日又向原告给付了3000元,尚欠4122元货款没有给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4122元。被告则表示,购买原告饲料属实,虽然在购货清单上写了欠条,但货款确已给付,原告是重复索要货款,为了避免日后起矛盾,愿意给付货款3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货款3500元。(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永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夏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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