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广、叶亚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2426执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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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951号案件名称
王开广、叶亚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开广;叶亚东;刘春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26执951号申请执行人:王开广,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叶亚东,女,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职工,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刘春雨,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安图县。申请执行人王开广与被执行人叶亚东、刘春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2426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开广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偿还借款64,150元及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于当日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网络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的财产情况。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与申请人王开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于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申请人王开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刘春雨、叶亚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开广有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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