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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志峰、苏尚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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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60号
  • 案件名称

    景志峰、苏尚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景志峰;苏尚勇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60号 原告:苏尚勇,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景智锋,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勇与景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尚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尚勇负担。  审  判  员    杜宏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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