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志峰、苏尚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17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760号案件名称
景志峰、苏尚勇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景志峰;苏尚勇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25民初1760号 原告:苏尚勇,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景智锋,男,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尚勇与景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尚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苏尚勇负担。 审 判 员 杜宏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玥彤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3执6721号 下一篇 周某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5943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