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萍、董志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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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27-1号案件名称
张春萍、董志斌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春萍;董志斌;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董志斌,男,汉族。被执行人: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志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与被执行人董志斌、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萍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董志斌、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春萍石料款106428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214.5元、保全费申请费1052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及本案执行费153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0732.5元,但被执行人董志斌、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董志斌、铜川秦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73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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