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胜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1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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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民初11106号案件名称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邱胜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邱胜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9民初11106号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男,汉族,1996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邱胜敏,女,汉族,1981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胜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2元,减半收取27.01元,由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冉 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郑 巧书 记 员 樊怡伶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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