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学虎、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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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85号案件名称
曹学虎、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学虎;张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85号原告:曹学虎,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飞,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曹学虎与被告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曹学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学虎以已与张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学虎撤诉。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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