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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学虎、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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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85号
  • 案件名称

    曹学虎、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曹学虎;张飞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85号原告:曹学虎,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张飞,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曹学虎与被告张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曹学虎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学虎以已与张飞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学虎撤诉。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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