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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会廷、谢展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7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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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73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龙会廷、谢展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龙会廷;谢展成;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7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会廷,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谢展成,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被执行人: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住所地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法定代表人:苏健锋。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会廷与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桂048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谢展成应向申请执行人龙会廷支付货款4267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2678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止)、被执行人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展成负担案件受理费3851元,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6359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会廷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进行财产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谢展成名下登记的牡丹牌汽车,因该车辆已达报废期限无法查封,且因未发现该车辆未能进行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展成、岑溪市归义镇石坡村炮竹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龙会廷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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