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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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1335号案件名称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盛昌其;程锦霞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1335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700705093737U,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石城大道660号。法定代表人:钱滢。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151263983K,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笠帽山东路235号。法定代表人:盛昌其。被执行人: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03325,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701号。法定代表人:章为民。被执行人:盛昌其,男1963年0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程锦霞,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陵金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盛昌其、程锦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1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峰审判员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军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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