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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王牛、张新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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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73号
  • 案件名称

    郭王牛、张新贵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郭王牛;张新贵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73号原告:郭王牛(又名郭守水),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董家庄村第四组,身份证号码:142727195703151512。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鹏,稷山县化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贵,男,195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太阳乡董家庄村第四组,身份证号码:142727195010161531。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王牛与被告张新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王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立即拆除违法建筑在原告通行道路上的围墙;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稷山县太阳乡董家庄村村民,双方房屋南北相邻,原告居北,被告靠南,原、被告房院的东边有一条四米巷道(规划为五米)通往该村北大街。2017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先将垃圾倒在道路上,随后又顺着其北房后檐墙和前院墙处用砖砌了两面墙,将道路圈住堆放杂物,彻底将通往原告家里的道路堵死。原告向村委多次反映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原告进村只得出门先向西、再向南,又转到被告门前出行,即便如此,被告还故意在其家门口堆积杂草、停放车辆,导致原告家拉水车都无法进入,给原告家的基本生活造成了影响,后原告反映到太阳乡党委,通过村委会才给原告家送了一罐水,但是,直到现在,被告的侵害行为一直持续发展,已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特此诉讼,请求如前,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本案中,原、被告案涉巷道未经审核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属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原告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王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鲍亚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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