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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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233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长全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233号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晃州镇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树,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杨长全,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长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昌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罗 军代理书记员 李钇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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