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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袁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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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38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袁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袁月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3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634440。法定代表人:贾启承,行长。被执行人:袁月,女,198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沧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沧州仲裁委员会(2021)沧仲裁秘字第0008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车站支行与袁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履行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缴费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了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及2021年9月18日分别两次提起网络查询、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收益性保险、证券、住房公积金等逐一进行查询。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社区及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我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及能否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21)冀0921执1386号执行案件即沧州仲裁委员会(2021)沧仲裁秘字第000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人民陪审员  张立喜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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