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海、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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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49号案件名称
文大海、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邑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大海;李斌;李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性。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性。被执行人:李某2,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旬邑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陕0429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未申报了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某某、李某2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4、查封了被执行人文某某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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