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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大海、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9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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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9执349号
  • 案件名称

    文大海、李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邑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文大海;李斌;李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9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性。被执行人:文某某,男性。被执行人:李某2,男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文某某、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旬邑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陕0429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领取执行通知书,未申报了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文某某、李某2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采取: 1、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执行措施;4、查封了被执行人文某某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够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剑审  判  员     马  军审  判  员     田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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