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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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781号案件名称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玉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781号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刘玉兰,女,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岳 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雪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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