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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2021)沪74民辖终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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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74民辖终254号
  • 案件名称

    上海道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洪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上海道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伟;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张洪霞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4民辖终2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道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洪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负责人:杨传东,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张洪霞,女,195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审被告:江伟,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上海道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厚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62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道厚公司上诉称,案涉《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及附件《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条款和条件》系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渣打银行上海分行)提供的格式条款,且未明确具体银行,故该约定无效。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或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约定合同争议由银行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约定表述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且并未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其主要权利,当属有效。同时《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合约》载明渣打银行上海分行(“银行”/“我行”),故应认定银行住所地即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渣打银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徐 玮法官助理  李丹青书 记 员  倪冯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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