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勇、彭洪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2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217号案件名称
杨立勇、彭洪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立勇;彭洪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217号申请执行人杨立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彭洪飞,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立勇与被执行人彭洪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4860.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有存款(已冻结、已扣划)、无股息红利、无金融理财、无受益类保险、无债权、无债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