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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8执恢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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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执恢255号
  • 案件名称

    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8执恢255号 申请执行人: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180716873W,住所地湖北省。    法定代表人:陈进雄,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110。委托代理人:邱世明,系该公司法务主管,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1218。委托代理人:张昶,系该公司员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1477。被执行人: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8315799XX,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张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5933。本院在执行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双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8)陕0118民初2287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132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项482259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9880元。本院依法受理。前期执行中,双方就本案与(2018)陕0118民初2120号案件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内容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85万元后,未能自觉履行剩余款项。申请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查明被查封的房产尚未达到交房条件,亦暂不具备拍卖条件。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已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另,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系统和失信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白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媛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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