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山、曾桂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6执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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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6执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秦小山、曾桂英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小山;曾桂英;秦芳;秦某;陆永雄;陆峰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6执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小山,男,194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申请执行人:曾桂英,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申请执行人:秦芳,女,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申请执行人:秦某,男,201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永福县。被执行人:陆永雄,男,197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陆峰,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小山、曾桂英、秦某、秦芳与被执行人陆永雄、陆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陆永雄、陆峰尚欠申请人秦小山、曾桂英、秦某、秦芳标的款48976.7元。具体还款计划如下:被执行人陆永雄、陆峰于2022年8月1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85000元,剩余欠款每年1月10日前给付40000元,每年6月10日之前40000元,直至付清全部赔偿款为止。二、本案受理费3931元,执行费7305元,由被执行人陆永雄、陆峰承担。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21)桂0326执197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案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 刚appoint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黄德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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