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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像、王春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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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907号
  • 案件名称

    孟凡像、王春燕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孟凡像;王春燕;穆江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907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像,男,汉族,1972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王春燕,女,汉族,1977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穆江勇,男,汉族,1973年9月25日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12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保全费1916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29元,共计4246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春燕、穆江勇的银行存款42465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韩安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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