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泰玲、刘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6执107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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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1079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泰玲、刘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胡泰玲;刘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6执10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泰玲,女,199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9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申请执行人胡泰玲与被执行人刘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3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斌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泰玲借款以及负担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8月6日)、申请执行费等合计25431元。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8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月17日将被执行人刘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及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8月6日、8月12日、8月17日、8月19日、8月23日、9月1日、9月6日八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税务、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8月5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同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8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刘斌11个银行账号,账号内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冻结期限为一年。9月7日扣划被执行人刘斌银行存款3000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胡泰玲)。本案立案执行标的25431元(含借款、利息、申请执行费等),已执行到位3000元,剩余22431元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斌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胡泰玲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胡泰玲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智审 判 员 乔永强审 判 员 肖爱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魏 敏书 记 员 潘惠芳 校对人:魏 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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