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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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000号案件名称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邢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00号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公司员工。 被告:邢某,女,1965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赛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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