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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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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民初4000号
  • 案件名称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与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邢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02民初4000号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公司员工。        被告:邢某,女,1965年1月27日生,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原告白城市金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彦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城市XX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海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赛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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