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丁元、李生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7执恢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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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7执恢144号案件名称
郭丁元、李生清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米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丁元;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7执恢144号申请执行人:郭丁元。被执行人:李生清。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郭丁元与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0)陕0827执13号执行裁定书现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丁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丁元借款7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从2013年6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45万元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4年4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170元、执行费99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恢复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后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当即偿还借款本金750000元。剩余利息部分130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生清于2023年9月1日前清偿。二、被执行人李生清当即缴纳案件受理费20170元、执行费9900元。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的信用惩戒措施(限制消费令)及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的冻结。四、如被执行人李生清、榆林市榆阳区林禾综合养殖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郭丁元就剩余款项可按原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次性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827执恢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永幸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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