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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兰萍、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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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
  • 案件名称

    刘兰萍、钱亚萍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刘兰萍;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996号申请人:刘兰萍,女,1976年7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钱亚萍,女,195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申请人: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312号。申请人刘兰萍与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兰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合计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兰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钱亚萍、江阴市郎轩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 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陈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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