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榴、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02民初20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民初2023号案件名称
刘榴、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刘榴;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02民初2023号原告:刘榴,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盘锦中心医院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胜利街北万合新城商业广场6#-802号。法定代表人:于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一般授权)。原告刘榴与被告盘锦万合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刘榴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榴负担。审 判 员 吕 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 莹书 记 员 郭佳莹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智南、丁丽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681执1086号之四 下一篇 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丁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240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