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强、何俊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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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96号案件名称
李宝强、何俊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宝强;何俊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96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强,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被执行人:何俊利,女,汉族,农民,住千阳县。李宝强与何俊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32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何俊利归还李宝强借款15685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何俊利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8元,减半收取1719元,由何俊利负担。判决生效后,何俊利分文未履行,李宝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何俊利归还借款156852元,给付案件受理费171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俊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何俊利立即履行案件款156852元、案件受理费1719元,缴纳执行费2280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何俊利采取了全面的网络查控措施查明,被执行人何俊利无商品房、股票、车辆、银行存款信息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经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俊利患宫颈癌术后化疗,花费较大,本人也干不了重活,其父亲为肢体二级残疾,无法行动,其母摔伤卧床休养,其夫去世时外债较多,全家靠C类低保金生活,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被执行人何俊利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9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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