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滨利、张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304民初11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304民初1151号案件名称
张滨利、张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滨利;张志强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304民初1151号原告:张滨利,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被告:张志强,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原告张滨利与被告张志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张滨利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滨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