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成、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金成、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赵金成;魏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金成,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77年04月07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1065号 下一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杜光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7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