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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成、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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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赵金成、魏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金成;魏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15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金成,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黑山县。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77年04月07日生,住黑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强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7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256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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